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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公法99-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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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http://tw.myblog.yahoo.com/jw!0uG0QJ6fERkqjL5HgC.z1Fo-/article?mid=4    1986年,美國國會通過公法99-457,規定提供0~2歲和3~5歲特殊嬰幼兒特殊教育服務。此法案的B部分擴充公法94-142中對3~5歲特殊幼兒的權利和保護,並規定至1992年各州政府必須確實提供給3~5歲特殊幼兒之醫療與教育服務的早期介入方案。此法案的H部分要求各州在聯邦政府的經費補助下,根據診斷的結果,提供出生至2歲的特殊嬰幼兒及其家庭必需的服務(李慶良,2004)。     此立法意識到服務特殊嬰幼兒和服務特殊兒童是不一樣的,而且強調早期療育應以家庭為中心,而不是只有強調對幼兒的服務。公法99-457要求必須為每位特殊幼兒撰寫「個別化家庭服務計畫(IFSP)」,家長也應參與IFSP會議。IFSP基本上與IEP雷同,兩者不一樣的地方是IEP中的兒童目前成就水準,在IFSP中是以嬰幼兒目前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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