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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薇-主題式心理學暨教育心理學

主題: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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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教育部98年02月04日台參字第0980007969C號令修正   第  1  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學法第二十一條之一、職業學校法第十條之二及國民教育 法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編制內專任合格教師 (以下簡稱教師) 之成績考核 ,依本辦法辦理。 第  3  條 教師任職至學年度終了屆滿一學年者,應予年終成績考核,不滿一學年而 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另予成績考核。 教師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併計年資參加考核: 一、轉任其他學校年資未中斷。 二、服役期滿退伍,在規定期間返回原校復職。 教師依法服兵役,合於參加成績考核之規定者,應併同在職人員列冊辦理 ,並以服役情形作為成績考核之參考。但不發給考核獎金。 教師另予成績考核,應於學年度終了辦理之。但辭職、退休、資遣、死亡 或留職停薪者得隨時辦理之。 同一考核年度內再任教師,除已辦理另予成績考核者外,其再任至學年度 終了已達六個月者,得於學年度終了辦理另予成績考核。 第  4  條 教師之年終成績考核,應按其教學、訓輔、服務、品德生活及處理行政等 情形,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在同一學年度內合於下列條件者,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與   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二個月薪給   總額之一次獎金:  (一) 按課表上課,教法優良,進度適宜,成績卓著。  (二) 訓輔工作得法,效果良好。  (三) 服務熱誠,對校務能切實配合。  (四) 事病假併計在十四日以下,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五) 品德生活良好能為學生表率。  (六) 專心服務,未違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關兼課兼職規定。  (七) 按時上下課,無曠課、曠職紀錄。  (八) 未受任何刑事、懲戒處分及行政懲處。但受行政懲處而於同一學年    度經獎懲相抵者,不在此限。 二、在同一學年度內合於下列條件者,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與   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一個半月薪   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一) 教學認真,進度適宜。  (二) 對訓輔工作能負責盡職。  (三) 對校務之配合尚能符合要求。  (四) 事病假併計超過十四日,未逾二十八日,或因重病住院致病假連續    超過二十八日而未達延長病假,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五) 品德生活考核無不良紀錄。 三、在同一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留支原薪:  (一) 教學成績平常,勉能符合要求。  (二) 曠課超過二節或曠職累計超過二小時。  (三) 事、病假期間,未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四) 未經校長同意,擅自在外兼課兼職。  (五) 品德生活較差,情節尚非重大。  (六) 因病已達延長病假。  (七) 事病假超過二十八日。 另予成績考核,列前項第一款者,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前 項第二款者,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前項第三款者,不予獎 勵。 教師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 十一條各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依法定程序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第二款第四目及第三款第七目有關事、病假併計日 數,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及生理假之日數。 各學校於辦理教師成績考核時,不得以下列情形,作為成績考核等次之考 量因素: 一、依法令規定日數所核給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婚假、產前假、娩假   、流產假或陪產假。 二、依法令規定給予之哺乳時間、因育嬰減少之工作時間或辦理育嬰留職停   薪。 第  5  條 教師在考核年度內曾記大功、大過之考核列等,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經獎懲抵銷後,尚有一次記一大功者,不得考列前條第一項第三款。 二、經獎懲抵銷後,尚有一次記一大過者,不得考列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以   上。 第  6  條 教師之平時考核,應隨時根據具體事實,詳加記錄,如有合於獎懲標準之 事蹟,並應予以獎勵或懲處。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 記過、記大過。其規定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大功:  (一) 對教育重大困難問題,能及時提出具體有效改進方案,圓滿解決。  (二) 辦理重要業務成績特優,或有特殊效益。  (三) 在惡劣環境下克盡職責,圓滿達成任務。  (四) 搶救重大災害,切合機宜,有具體效果。  (五) 執行重要法令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大過:  (一) 違反法令,情節重大。  (二) 言行不檢,致損害教育人員聲譽,情節重大。  (三) 故意曲解法令,致學生權益遭受重大損害。  (四) 因重大過失貽誤公務,導致不良後果。  (五) 違法處罰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情節重大。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功:  (一) 革新改進教育業務,且努力推行,著有成效。  (二) 對學校校務、設施,有長期發展計畫,且能切實執行,績效卓著。  (三) 研究改進教材教法,確能增進教學效果,提高學生程度。  (四) 自願輔導學生課業,並能注意學生身心健康,而教學成績優良。  (五) 推展訓輔工作,確能變化學生氣質,造成優良學風。  (六) 輔導畢業學生就業,著有成績。  (七) 對偶發事件之預防或處理適當,因而避免或減少可能發生之損害。  (八) 教師本人或指導學生代表學校參加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之全    國校際比賽,成績卓著。  (九) 其他優良事蹟,足資表率。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過:  (一) 處理教育業務,工作不力,影響計畫進度。  (二) 有不當行為,致損害教育人員聲譽。  (三) 違法處罰學生或不當管教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  (四) 對偶發事件之處理有明顯失職,致損害加重。  (五) 有曠課、曠職紀錄且工作態度消極。  (六) 班級經營不佳,致影響學生受教權益。  (七) 在外補習、違法兼職,或藉職務之便從事私人商業行為。  (八) 代替他人不實簽到退,經查屬實。  (九) 對公物未善盡保管義務或有浪費公帑情事,致造成損失。  (十) 其他違反有關教育法令規定之事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嘉獎:  (一) 課業編排得當,課程調配妥善,經實施確具成效。  (二) 進行課程研發,有具體績效,在校內進行分享。  (三) 編撰教材、自製教具或教學媒體,成績優良。  (四) 教學優良,評量認真,確能提高學生程度。  (五) 對學生之輔導或管教,熱心負責,成績優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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