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公路建設基金的來源
【修正日期】民國102年6月18日 【公布日期】民國102年7月3日 第28條(公路建設基金之來源) 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為發展公路建設及維護管理需要,得就下列收入設立基金,循環運用,並償付自償性債務之還本付息: 一、徵收之車輛通行費。 二、分配於公路建設用之汽車燃料使用費。 三、政府核列預算撥付之款項。 四、私人或團體之捐贈。 五、收費公路之服務性收入。 六、其他依法撥用於交通建設之費用。 (中華民國七十三年一月二十三日的原條文) 第二十八條 (公路建設基金之來源) 中央及省公路主管機關,為發展公路建設,得就左列收入,設立公路建設 基金,循環運用: 一 向車輛徵收之工程受益費。 二 經分配於公路建設用之汽車燃料使用費。 三 私人或團體之捐獻。 四 其他依法撥用於公路建設之費用。 前項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交通部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
關鍵字:
公路建設基金、
汽車燃料使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