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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公開招募股份與修改章程或為公司不設立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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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133條 發起人公開招募股份時,應先具備左列事項,申請證券管理機關審核:(A) 一、營業計畫書。 二、發起人姓名、經歷、認股數目及出資種類。 三、招股章程。 四、代收股款之銀行或郵局名稱及地址。 五、有承銷或代銷機構者,其名稱及約定事項。 六、證券管理機關規定之其他事項。 前項發起人所認股份,不得少於第一次發行股份四分之一。(B) 第一項各款,應於證券管理機關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加記核准文號及年、月、日公告招募之。但第五款約定事項,得免予公告。 公司法第151條 創立會得修改章程或為公司不設立之決議。(D)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修改章程準用之;第三百十六條之規定,於前項公司不設立之決議準用之。 補充 1.所謂資本總額,係指公司於設立時,所登記之「資本額」最大值。 2.所謂實收資本額,係指公司於設立時,實際從股東那裡募集到的資本。   (C)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時,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應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最低資本額之要求 (C)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時,公司之資本總額應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最低資本額之要求   經濟部970424經商第9702407950號 修正有限公司最低資本額為新臺幣二十五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資本額為新臺幣五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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