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4/1起,頁面上方功能列以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 前往查看
線上筆記功能 將於2024/1/1 移除,請至課程與筆記使用新版筆記功能

主題:共有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第 四 節 共有 民法第 817 條 (分別共有-共有人及應有部分)   <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 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不明者,<推定>其為<均等>。 民法第 831 條(準共有) 本節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由<數人共有>或<公同共有>者準用之。   1.共有:依照民法第817條之規定,是針對<所有權>所成立的法律關係。再依民法第831條之規定,對於<所有權>以外之權利,亦可成立<共有關係>,而在學理上則稱之為(準共有)。 2. 本題中,甲乙的共有關係原本是存在於<所有權>上,故成立民法第817條之共有。汽車遭丙焚燬之後,甲乙共有的所有權轉化成<對丙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此存續的權利已經轉變為<債權>。因此,甲乙兩人的共有關係移轉到後續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上,依照法律的規定,甲乙是成立債權的準共有關係。故答案為B。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關鍵字:共有分別共有應有部分推定準共有財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