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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共犯之限制從屬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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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共犯的限制從屬性原則,以下敘述何者正確? (A)共犯的成立,是以存在一個故意且違法的正犯主行為作為前提要件 ~正確。 (B)共犯的成立,是以存在一個具有罪責的正犯主行為作為前提要件 (C)共犯的成立,必須在主觀要件上加以限制 (D)共犯的成立,必須在客觀要件上加以限制 ~解析 : 一、《刑法》第四章原章名為「共犯」,但民國95年7月1日開始施行之新《刑法》將改稱「正犯與共犯」。 二、所謂「正犯」是指「第28條」之「共同正犯」而言;而所謂「共犯」是指「第29條」之「教唆犯」與「第30條」之「幫助犯」而言,刪除第29條第三項之修正理由曾提到,依限制從屬形式之立場,共犯之成立是以正犯故意行為( 主行為 ) 之存在為必要( 前提要件 ),而此正犯行為則須正犯者 ( 被教唆者 ) 著手於犯罪之實行行為,且具備違法性,始足當之,至於有責性之判斷,則依個別正犯或個別共犯判斷之,爰刪除原條文第三項。 三、換言之,共犯的成立,是以存在一個「故意」且「違法」的「正犯主行為」作為「前提要件」,而非是以存在一個具有「罪責」的「正犯主行為」作為「前提要件」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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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共犯從屬性原則犯之限制從屬性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