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出生地登記
所謂出生地,係指當事人出生時的地點 出生地登記(戶籍法第20條、44條及48條) 1.出生登記時,以其出生地所屬之省(市)及縣(市)為出生地→例如大陸地區上海市:上海市為出生地 2.無依兒童之出生地無可考者,以發現地為出生地 3.在船機上出生而無法確定其出生地者,其出生時該船機之船籍港、註冊地或國籍登記地為出生地 4.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收容教養,其出生地或發現地不明者,以該機構所在地為出生地 5.在國外出生者,以其出生所在地之國家或地區為出生地 6.不能依前五款規定確定其出生地者,以其居住處所地為出生地 *出生地登記之申請人比出生登記多了【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