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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刑之加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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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刑之加減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死刑減輕者, 為無期徒刑 ~正確。 (B)無期徒刑減輕者,為25年以下20年以上有期徒刑 ~錯誤。 → 應該是 :  [ 20年以下15年以上 ] 。 (C)有期徒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正確。 (D)拘役加減者,僅加減其最高度 ~正確。 ~解析 : ⊙中華民國刑法第 64條 ( 死刑加重限制與減輕方法 ) 死刑不得加重。 死刑減輕者,為無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 65條 ( 無期徒刑加重之限制與減輕方法 ) 無期徒刑不得加重。 無期徒刑減輕者,為 20年以下 15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 66條 ( 有期徒刑、拘役、罰金之減輕方法 ) 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同時有免除其刑之規定者,其減輕得減至三分之二。 ⊙中華民國刑法第 67條 ( 有期徒刑、罰金之加減刑 ) 有期徒刑或罰金加減者,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 68條 ( 拘役之加減刑 ) 拘役加減者,僅加減其最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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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刑之加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