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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刑事訴訟法第3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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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 刑事訴訟法第322條「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不得再行自訴。」此規定於答案(A).(C).(D)可參考下列四點: (一)本項限制是限於「告訴乃論之罪」。 (二)其所謂不得告訴或請求之情形包括: 1.於告訴期間內無合法之告訴,超過告訴期間者。 2.告訴已經撤回者(刑法第238條第2項)。 3.依法不得告訴者(例如:刑法第245條第2項之對於配偶縱容或囿恕者)。 4.(林俊益老師)被害人死亡,尤其配偶.直系血親所提起之自訴,告訴乃論之 罪,被害人明示不願追究之意思(刑法第233條第2項) (三)此所謂不得告訴之情形,並不包括撤回自訴後之不得告訴。亦即撤回自訴後同一人再行自訴者,係依據刑法第325條第4項之規定不得自訴。 (四)一人不得告訴,對於其他人自訴權人不生影響。 關於為何答案是(B),此點是考你刑法第323條第1項但書的爭點: 刑法第323條規定:「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 於開始偵查後,檢察官知有自訴在先或前項但書之情形者,應即停止偵查 ,將案件移送法院。但遇有急迫情形,檢察官仍應為必要之處分。」 此爭點有多位學者學說,這裡我僅就通說和實務見解所採的學說做說明,此條項目的在於強調公訴優先之原則,並非擴大自訴權,所以認為告訴乃論之罪之被害人,於檢察官偵查終結後,不得再自行自訴。所以(B)的答案是因為公訴優先原則不得自訴,而非刑法第322條不得告訴之情形,答案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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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依法不得告訴刑事訴訟法第322條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明示不願追究之意思超過告訴期間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