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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刑法上的承諾&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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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應該是指"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A)正當防衛(B)緊急避難(C)被害人的承諾,若都是法律本有規定,為一般的阻卻違法事由 有些是法律未為規定,但由於其為社會相當行為,即社會可容許之風險,以實質違法性之概念以觀,亦應不具違法性為學說或判例皆承認之阻卻違法事由,例如:運動競賽之傷害、急救行為(被害人自願放棄急救之承諾)。 承諾和同意二者並不相同 (一)承諾:乃被害人捨棄法律保護 同意行為人侵害行為客體者 其侵害行為仍屬構成要件該當行為 僅排除違法性而已 稱之「阻卻違法之承諾」。最常見為運動場上摔角或拳擊比賽即是。 (二) 同意:直接阻卻構成要件 係指行為人在著手實現某種犯罪行為既遂以前 已經獲得被害人之同意 以致不具構成要件該當性 而不成立犯罪 例如常見寺廟或素食餐廳入口擺有善書 旁邊豎一告示:「歡迎取閱」 你若拿走並不構成竊盜罪 因此 若物主同意行為人將物取去 該項同意會阻卻構成要件該當性。 [參考資料A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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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同意承諾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