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刑法--從刑.褫奪公權
主刑: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 從刑:褫奪公權,沒收,追徵追繳或抵償 行政法與刑法 用詞區別 行政法:沒入,罰緩,拘留 刑 法: 沒收,罰金,拘役 中華民國刑法第 36 條 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 一、 為公務員之資格。 二、 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23 條 縣民關於縣自治事項,依法律行使創制、複決之權,對於縣長及其他縣自治人員,依法律行使選舉、罷免之權。 公民投票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 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 法律之複決。 二、 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 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四、 憲法修正案之複決。 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 地方自治法規之複決。 二、 地方自治法規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 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預算、租稅、投資、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 公民投票事項之認定,由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 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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