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對通姦、相姦者處以罪刑,是否違憲?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對於通姦者、相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規定,固對人民之性行為自由有所限制,惟此為維護婚姻、家庭制度及社會生活秩序所必要。為免此項限制過嚴,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通姦罪為告訴乃論,以及同條第二項經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對於通姦罪附加訴追條件,此乃立法者就婚姻、家庭制度之維護與性行為自由間所為價值判斷,並未逾越立法形成自由之空間,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規定尚無違背。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554
關鍵字:
相姦、
通姦、
告訴乃論、
宥恕、
性行為自由、
比例原則、
立法形成自由、
縱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