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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刑法責任能力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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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刑法第18~19條 關於責任能力的部分 第 18 條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此為年齡 第 19 條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此為精神狀態 除此之外 20~24條也是屬於責任能力 建議一起記下來 第 20 條 生理狀態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第 21 條 依法令(ex.警察執行槍決)依法令之行為,不罰。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 第 22 條 業務正當(ex.醫生替病人開刀)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 第 23 條 正當防衛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 24 條 緊急避難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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