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網站-置頂欄顏色票選問卷】只要填寫就能獲得500Y,結束時間 2024/04/25 11:59:59。 前往查看
線上筆記功能 將於2024/1/1 移除,請至課程與筆記使用新版筆記功能

主題:刑法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刑法第 51 條關於數罪併罰的處理原則中,第 3 款規定「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這是基於何 種原則?  (A)吸收原則  (B)限制加重原則  (C)併科原則  (D)罪疑唯輕原則 A 下列何種情形,雖屬不法,但仍可阻卻故意犯及過失犯的罪責(有責性)?  (A)行為人未滿 16 歲  (B)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欠缺完整認知  (C)行為人無法避免認識自己的行為是違法  (D)行為人係依法令而行為 C 依刑法三階層討論:1.構成要件該當性、2.違法性、3.有責性 第二階(違法性)討論刑法第21~24條 第三階(罪責)討論刑法第18~20條   A.行為人未滿 16 歲 (未滿14才不罰) B.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欠缺完整認知(應該第一層構成要件討論) C.行為人無法避免認識自己的行為是違法(第19條) D.行為人係依法令而行為(第21條-違法性討論)   在刑法理論上,不純正不作為犯的行為主體被稱為:  (A)監察人  (B)保證人  (C)代理人  (D)代表人 純正不作為:行為人只有以不作為的行為方式才能實現這類的不法構成要件而成立的不作為犯,例如:149條不解散,306條第二項的滯留不退去罪。 不純正不作為:對於構成要件該當結果的發生負有防止義務之人,不為其應為之行為,這些不作為犯係由行為人以不作為的方式,違犯通常以作為的行為方式而規定的不法構成要件。行為人須立於保證人的地位例如有照顧保護義務之人。最常舉例如:故意不餵哺嬰兒任其餓死(照護義務),車禍撞傷人故意不送醫(危險前行為)均可能成立殺人罪之不純正不作為犯。   阿摩線上測驗: http://www.yamol.tw/reponse.php?id=28659817&dostatus=&noslave=1&exp=72#ixzz4VeAlU0Dr 阿摩線上測驗: http://www.yamol.tw/reponse.php?id=28659817&dostatus=&noslave=1&exp=72#ixzz4Ve9ctha9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