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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功能性行為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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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性行為評估 功能性行為評估(Functional Behavioral Assessment,簡稱FBA),為1997年美國公法IDEA的修訂案(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 Amendments of 1997)明定應予重視的項目,確立其法律地位。該法的重點在於保護情緒障礙學生的基本受教育權利,期望能真正看到情障學生的受教過程中,學校確實仔細評估該生行為問題的發生原因,並設法在原班級中實施介入方案。其基本假設是各種行為的產生,都是有原因的,換言之,要設計介入方案以改善行為問題前,必須從個人生理、社會、情緒及環境各層面來探討問題行為的各種可能遠因及近因,以找出問題行為的原因。然而行為問題的發生常是十分複雜的因素,要處理問題行為,必須致力於改善個人的行為及所處的環境。此外要使個人不適當的行為改善,除了消極的消除該行為問題外,更重要的是良好行為的訓練,應同時並進。而行為處置的設計,則有待實施行為功能分析(Function Analysis,簡稱FA)的評量(鳳華,民88;施顯烇,民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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