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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加重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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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修(二) : 此次《刑法》第321條 ( 加重竊盜罪 )的修法,的確是「擴大」了「加重竊盜罪」的「範圍」,但還是仍有成立「普通竊盜罪」的情況喔 !。亦即只要沒有符合《刑法》第321條 ( 加重竊盜罪 )內六款的竊盜行為,就還是「普通竊盜罪」,在此,舉例如下: EX.1.甲進入超商買東西,乙則趁機把甲停在外面的腳踏車騎走。 EX.2.甲女上菜市場買菜,乙男趁甲女與菜攤老闆聊天以及人來人往擁擠之際,偷偷的將乙女菜籃裡的錢包拿走。 EX.3.大學生甲趁同室室友乙洗澡時,將乙放在桌上的百萬鑽錶偷走。 *上述這三個案例,可以自己試著檢驗看看,均未符合「加重竊盜罪」的六款情狀,因此僅成立「普通竊盜罪」。 ※「加重竊盜罪」中特別是第一款,修法將「於夜間」刪除後,變成只要是室內竊盜 ( 侵入他人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 ) 原則上都該當了。反過來說,只要是室外竊盜,再加上沒有第二到第六款之情狀,就是「普通竊盜罪」。 註:上述所說的室內、室外,只是我個人依據第一款做很籠統的二分法,並非絕對。一個案例出來,仍需做進一步的判斷,才能確定罪名。 [ 資料來源 : 奇摩知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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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加重竊盜罪普通竊盜罪侵入他人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