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網站-置頂欄顏色票選問卷】只要填寫就能獲得500Y,結束時間 2024/04/25 11:59:59。 前往查看
線上筆記功能 將於2024/1/1 移除,請至課程與筆記使用新版筆記功能

目錄 編輯

主題:加重結果犯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1、概念: 加重結果犯係指為基本犯罪行為,卻發生較重之結果時,將基本犯罪與加重之結果視為一個犯罪,加以處罰者。 2、法律依據:刑17 3、本質: 加重結果犯本質上是綜合故意與過失之構成要件之特別犯罪類型。然而在理論上,過失犯與故意犯同樣會造成加重結果,惟我國現行刑法僅就故意犯設有加重結果,而未就過失犯之加重結果設有加重結果犯之處罰規定。 例:加重結果犯17+271 加重結果犯:1、基本犯罪行為                         2、故意                               è14II預見 + 確信不發生                         3、預見可能性                         4、過失                         5、因果關係 刑277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加重結果犯之成立要件: (1)成立故意之基本犯罪行為: 行為人須有出於基本構成要件故意而實行基本構成要件該當之行為存在。 (2)加重結果之發生: 其性質為結果犯。 註:一定會有結果發生。 (3)因果關係: 行為人所實施之基本犯罪行為與加重結果間須具有因果關係。 (4)能預見: 客觀上能預見。 (5)法有處罰明文: 依刑法17條規定,僅限於刑法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始得依其規定加重處罰,若刑法無加重規定者,基於罪刑法定主義,不能任意加重處罰之。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關鍵字:加重結果犯因果關係故意結果犯預見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