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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勞動基準法技術生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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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工廠法》中有「學徒」一詞,而在《勞動基準法》中則稱為「技術生」,其乃指以學習職業上的技術為目的,在事業單位接受訓練的人。我國《勞動基準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明文規定:稱技術生者,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的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的,依《勞動基準法》第八章之規定而接受雇主訓練的人。具體而言,即(1)依技術生訓練職類為範圍;(2)技術生以學習技能為目的;(3)技術生係接受雇主的技能訓練(註一)。   雇主招收技術生須注意下述限制:(1)不得招收未滿十五歲的人為技術生,但國民中學畢業者,不在此限;(2)技術生人數,不得超過勞工人數四分之一;勞工人數不滿四人者,以四人計(參見《勞動基準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第六十八條)。上述所稱「勞工人數」,係指招收技術生之僱主所僱用的勞工人數(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台(83)勞動三字第八一六三六號函)(註二)。   至於《勞動基準法》中對於技術生訂有保護的規定,雇主及技術生均須注意: (1)、雇主招收技術生時,須與技術生簽訂「書面訓練契約」一式三份,訂明訓練項目、訓練期限、膳宿負擔、生活津貼、相關教學、勞工保險、結業証明、契約生效與解除的條件及其他有關雙方權利、義務事項,由當事人分執,並送主管機關備案(參見《勞動基準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 (2)、技術生如係「未成年人」時,其訓練契約應得「法定代理人」的允許(參見《勞動基準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 (3)、訓練期滿的技術生如經雇主留用,應與同等工作的勞工享受同等待遇(參見《勞動基準法》第六十七條);訓練期間須另有約定才可計入年資,否則可免予合併計算年資(參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八年七月七日(78)勞動三字第一六四一三號函)(註三)。 (4)、《勞動基準法》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五章童工、女工;第七章災害補償及其他勞工保險等有關規定,於「技術生」準用之。用關於技術生災害補償所採「薪資計算的標準」,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參見《勞動基準法》第六十九條)。 (5)、雇主不得向技術生收取有關訓練費用(參見《勞動基準法》第六十六條)。   以上說明供讀者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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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勞動基準法學徒技術生 雇主勞工委員會訓練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