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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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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23 條   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應放假之紀念日如左: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元月一日) 。 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 三、革命先烈紀念日(三月二十九日)。配合目前週休二日,故不放假。 四、孔子誕辰紀念日(九月二十八日) 。配合目前週休二日,故不放假。 五、國慶日(十月十日) 。 六、先總統蔣公誕辰紀念日(十月三十一日) 。配合目前週休二日,故不放假。 七、國父誕辰紀念日(十一月十二日) 。 八、行憲紀念日(十二月二十五日) 。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勞動節日,係指五月一日勞動節。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如左: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元月二日) 。 二、春節(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 。 三、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日(民族掃墓節前一日) 。 四、民族掃墓節(農曆清明節為準) 。 五、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 六、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 七、農曆除夕。 八、台灣光復節(十月二十五日) 。配合目前週休二日,故不放假。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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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應放假之紀念日勞動節日應放假之日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