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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勞基法未禁退休金請求權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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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文 釋字第 596 號 (J.Y.Interpretation No. 596) 民國 94年5月13日   勞基法未禁退休金請求權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違憲?   憲 法第七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其內涵並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立法機關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及 立法目的,自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差別對待。國家對勞工與公務人員退休生活所為之保護,方法上未盡相同;其間差異是否牴觸憲法平等原則,應 就公務人員與勞工之工作性質、權利義務關係及各種保護措施為整體之觀察,未可執其一端,遽下論斷。勞動基準法未如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不得 扣押、讓與或供擔保,係立法者衡量上開性質之差異及其他相關因素所為之不同規定,屬立法自由形成之範疇,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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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供擔保勞基法平等扣押抵銷讓與退休金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