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勞基用辭定義--工資vs非工資
這一題出得好細 ! 勞基法第2條第三項 ( 定義 ) 三、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 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十條有定義非工資如下: 第 三 章 工資 第 10 條 (經常性給與之意義) 本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係指左列各款以外之給與。 一 紅利。 二 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 三 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給與之節金。 四 醫療補助費、勞工及其子女教育補助費。 五 勞工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 六 婚喪喜慶由雇主致送之賀禮、慰問金或奠儀等。 七 職業災害補償費。 八 勞工保險及雇主以勞工為被保險人加入商業保險支付之保險費。 九 差旅費、差旅津貼、交際費、 一○ 工作服、作業用品及其代金。 一一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者。
關鍵字:
勞基法、
工資、
非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