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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勞工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係依下列何一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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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係依下列何一原則? (A)勞動契約同步原則 (B)申報原則 (C)許可原則 (D)實際到離職原則 ~解析 : 勞委會表示,「勞工保險加保」、「勞工保險退保」 ( 即「勞工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 ) 是採「申報主義」為「原則」,依現行《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及其《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離職、退會、 結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均自應為通知之當日起算。但勞工如果仍在職,投保單位卻提前辦理退保者,則其保險效力還是必須回歸到「申報主義」,即雇主為勞工辦理退保當日的24時停止。惟勞工所受損失,則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規定,由雇主負責賠償。 ※勞委會提醒所有投保單位,應確實於勞工到職、入會、到訓、離職、退會、結訓之當日辦理加、退保手續,以免影響勞工權益,並避免雇主負擔勞工損失之責任。 [ 資料來源 : http://www.cla.gov.tw/cgi-bin/Message/MM_msg_control?mode=viewnews&ts=4ea10d92:5a9d&theme=&layou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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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勞工保險效力申報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