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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勞工安全衛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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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修 (一) : 壹、前言 當勞工在工作過程中,可能因工作場所之廠房設施不良、機械設備結構缺陷、工具 不良等硬體設施不足,或由於員工安全知識不足、雇主未善盡管理責任等,導致勞工發生受傷、甚至死亡,因而無法工作甚至影響勞工生活。我國「職業災害補償制 度」是由《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及《民法》或其他「商業保險」等措施,共同建構勞工因職業災害造成勞工生活困境時,給予撫卹照顧之保護體系。 貳、職業災害之認定依據──職業災害要件 一、勞工安全衛生法 :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四項規定之「職業災害」(俗稱「工傷」或「公傷」)定義為「勞工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體、蒸氣、粉塵 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勞工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因此「職業災害」須具備下列「三要件」:(一) 具有「勞工身分」;(二) 須在「就業場所」發生;(三) 「生理上」的「危害」。如果「缺少一個條件」就不能稱為「職業災害」。 * 職業災害條件圖(一)具有勞工身份──凡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就具有勞工身份。 (二)就業場所──係指於勞動契約存續中,由雇主所提示,使勞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之場所。 (三)生理上的危害──職業疾病、傷害、殘廢、死亡。 二、當勞工受傷後要依照規定申請職業災害之各項給付,若雇主認為不是職業災害而不給付,產生不同意見時,可請求「工會」或「縣政府」勞工行政單位協調,甚至請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解釋 ( 此為許多解釋令陸續公布的原因 ),以確定法律基礎後,再向雇主申請給付。 *茲摘錄主管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包括以前之內政部 ) 之部分「解釋令」可供參考: (一) 工人確因上班墜車受傷可視為公傷處理。 (二) 查勞工「上下班時間」於「必經途中發生事故」,如無私人行為及違反重大交通法令者,「屬」職業災害。→ 本案勞工經由工廠大門旁自動提款機提款後,機車摔倒受傷,如符上開要件,屬職業災害。 (三) 勞工於上下班之必經途中,順道送其配偶上班或子女上學發生事故,如無其他私人行為及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違反交通法令者,「屬」職業災害。 (四) 被保險人如登記公司宿舍,並以宿舍為日常居住處所,因星期例假或國定假日下班後直接回家,或假日結束後重返公司上班,於必經途中發生事故,如果是在適當時 間內以適當交通方法且無違反重大交通法令者,應「屬」職業災害。→ 本案勞工如下班立即先返回其位於廠區內之宿舍,並立即回家,如符合上開要件,屬職業 災害。 (五) 查被保險人於工作中與他人發生爭執被毆而致之傷害,如確因執行職務且無故意犯罪行為而被毆所致者,自應「屬」職業傷害。 (六) 查《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二款所稱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是指勞工於醫療期間不能從事勞動契約中所約定之工作,至於雇主如欲使勞工從事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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