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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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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情形)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 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 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 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 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 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 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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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不依勞動契約給付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 十日內為之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 為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 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得不經預告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惡性傳染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