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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勞工於保險事故發生時,儘速獲得各項保險給付,不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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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683 號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十三日修正發布之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規定:「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申請現金給付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者,保險人應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十日內發給之。」旨在促使勞工保險之保險人儘速完成勞工保險之現金給付,以保障被保險勞工或其受益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後之生活,符合憲法保護勞工基本國策之本旨。 憲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國家為改良勞工及農民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政策。」第一百五十五條前段規定:「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而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八項亦要求國家應重視社會保險之社會福利工作。故國家就勞工因其生活及職業可能遭受之損害,應建立共同分擔風險之社會保險制度。為落實上開憲法委託,立法機關乃制定勞工保險條例,使勞工於保險事故發生時,能儘速獲得各項保險給付,以保障勞工生活,促進社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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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使勞工於保險事故發生時,能儘速獲得各項保險給付,以保障勞工生活,促進社會安全保險人應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十日內發給之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國家為改良勞工及農民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法律憲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應制定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法律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