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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勞工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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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勞動基準法及請假規則之規定請病假,則: (A)一年內未滿30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 ~正確。 (B)一年內未滿30日部分,工資全額發給 (C)一年內未滿15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 (D)一年內未滿15日部分,工資全額發給~解析: 勞動基準法第 43 條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 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工請假規則第 1 條 本規則依勞動基準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勞工請假規則第 4 條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30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 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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