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公告】頁面上方功能列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舊用戶可再切回舊版。 前往查看
線上筆記功能 將於2024/1/1 移除,請至課程與筆記使用新版筆記功能

主題:原住民使用獵槍相關法規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8條   人民得購置使用魚槍,每人以二枝為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購置使用:   一、未滿二十歲。   二、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經確定。   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持有人攜帶經許可之魚槍外出者,應隨身攜帶執照。   持有人之戶籍所在地變更時,應於變更之翌日起一個月內連同執照、異動申報書,分別報請變更前、後之警察分駐(派出)所層轉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辦理異動登記。 第16條   原住民或漁民申請製造、運輸、持有自製獵槍或魚槍,應以書面經戶籍所在地警察(所)分駐(派出)所層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主管機關應於收到申請書之翌日起十五日內核復;經許可者,申請人應於收到許可函之翌日起一個月內自製完成或持有,並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申請查驗烙印給照及列冊管理;逾期者,原許可失其效力。   持有人攜帶許可之自製獵槍、魚槍外出者,應隨身攜帶執照。   持有人之戶籍所在地變更時,應於變更之翌日起一個月內連同執照、異動申報書,分別報請變更前、後之警察分駐(派出)所層轉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辦理異動登記。 第17條   原住民申請持有自製之獵槍或魚槍,每人以各二枝為限,每戶不得超過各六枝。   漁民申請持有自製之魚槍,每人以二枝為限,每戶不得超過六枝。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關鍵字:人以二枝為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購置使用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經確定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翌日起一個月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