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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原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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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習俗水平,又稱為原則水平,包括道德發展的第五階段和第六階段。這時,個體又成為從社會突出出來的單獨的實體。個人自己的觀點應該放在社會的觀點之前。由於後習俗水平也是將自我放在他人之前(特別在第六階段),有時會被錯認為是前習俗行為。 在第五階段,認為個體應持有自己的觀點和主張。因此,法律被看作是一種社會契約,而非鐵板一塊。那些不能提升總體社會福利的法律應該修改,應該達到「給最多的人帶來最大的利益」。[8] 這要通過多數決定來達到,以及不可避免的妥協。民主政治顯然是基於第五階段的道德推理。 在第六階段,道德推理是基於普世價值進行抽象推理。它超越了第四階段,認為只有在基於正義的情況下,法律才是有效的。法律所許諾的是正義,所以不義的法律就不必服從。同樣它也超越了第五階段,認為由於社會契約並非義務的道德行為之本質,會出現正義變成多餘之物的情況。在第六階段,作出道德決定不是根據有條件的假言命令(hypothetical imperative),而是根據無條件的絕對命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見伊曼努爾·康德的絕對命令[13])。當你替一個人設身處地著想,他也會設想人人都在想同樣的事(見約翰·羅爾斯的「無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14])。一致同意的結論是,採取行動。這樣,行為絕不是手段,而總是以自身為結果;一個行為因為它是正義的,而不是因為它是機械的、預期的、合法的或先前達成一致的。雖然柯爾伯格堅持第六階段的存在,但是他很難找到一個被試能夠一貫處於第六階段。結果顯示很少有人曾經達到柯爾伯格模型的第六階段。[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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