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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參與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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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學者彼得斯(Guy Peters)的見解,參與模式的治理活動,強調下列何種型態的政策過程? (A)官方主導的政策過程 (B)學術研究主導的政策過程 (C)由上而下的政策過程 (D)由下而上的政策過程 ~解析 : 一、學者彼得斯( Peters)觀察1980年代至1990年代「各國政府改革現況」之後,指出「當代政府」的「新治理典範」已經浮現「四項特質」(模型 ) : (一)「市場」式政府 ( market government )。 (二)「參與」式政府 ( participative government )。 (三)「彈性」化政府 ( flexible government )。 (四)「解制」式政府 ( deregulated government )。 二、上述這四種「模式」超過了「傳統企業型政府」的「概念」。彼得斯( Peters)以「四項指標」進行「願景型政府」的「分析」: (一)「結構安排」。 (二)「人事管理」。 (三)「政策制定」。 (四)「公共利益」。 三、彼得斯( Peters)以「四項指標」進行「願景型政府」的「分析」,詳細內容介紹如下 : (一)「市場模式」: 此為「目前最流行」的「模式」,「市場模式」的「知識背景」是來自於「新公共管理學派」的主張 :1.「公共選擇途徑」;2.「經理人與代理人理論」;3.「公私管理一體化」。 ※「市場模式」之「四項指標」分析 : (1)「結構安排」: 反對「大型的」、「集中化」的「官僚組織」,主張予以「分權化」,將「政府」分化成「多元」的「企業組織單位」,引進「市場機制」,將「競爭」帶入「政府機關內部」。因此「民營化」就成為影響組織「結構安排」最重要的「工具」。 (2)「人事管理」: 建立以「績效」為「基礎」的「報酬制度」,以取代「傳統」重視「年資」與「考績」的「功績制」。 (3)「政策制定」:「解放中央」的「決策權」,建立許多具有「獨立決策權」的「企業型機構」,「最高階層」只要負責「政策」與「意識型態」的「決定方向」即可;至於「民眾」在「政策過程」中的「角色」則是將「民眾」視為「私部門」中的「顧客」。 (4)「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可以從「提供服務」的「成本廉價程度」來「衡量」,「成本」愈「低廉」者,則其愈「能滿足公共利益」;也主張將「民眾」視為「顧客」或「納稅義務人」,讓「市場」中的「顧客」有「更多」的「自由選擇權」。 (二)「參與國家」模式 : 此「模式」正好是「市場模式」的「相反論調」,主要是來自於「新左派」者的主張,強調「公民授能」與「自發性管理」,故又稱為「授能國家」模式。與「市場模式」相同的是 : 「參與國家」(授能國家)反對「層級節制」的、「規則基礎」的「公共組織」;但與「市場模式」相反者為,並「不認為」具有「企業精神」的「領導者」為「政府再造」的「成功因素」。 ※「參與國家」(授能國家 ) 模式之「四項指標」分析 : (1)「結構安排」: 「參與國家」=「授能國家」,此模式主張「扁平式」組織,「減少上層管理者人數與管理階層」,儘量「擴大基層員工」與「民眾」的「參與」,此模式更重視「員工」的「參與過程」和「參與管道」的「建立」。 (2)「人事管理」:「低層管理者」或「主雇」為「管理決策」的「核心」,故「人事管理」必須以「低階人員」為「主體」。為確保「低階人員參與組織」的「所有行政過程」,故必須進行「社會對話」,讓「基層利益」能夠進入「政府組織內部」。 (3)「政策制定」: 主張採取「由下而上」的「分權化決策制定過程」,「基層官僚」通常「最能影響決策制定結果」。 (4)「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應根據是否能夠「擴大基層員工」與「公民」在「決策過程」中的「參與」而定。表現在三方面 : Ⅰ.「員工」進行「獨立決策能力」的「加強」。 Ⅱ. 透過「對話」過程,讓「公民」影響「公共政策」的「實質內涵」。 Ⅲ.「公民本身」必須「親自參與決策制定」。 (三)「彈性政府」模式 :「傳統」的「官僚體系」通常都強調「永業制」,「政府」成為「不朽」的「實體」,「彈性政府模式」認為「永久性」是「政策過度保守」的「主要來源」,「員工終身就業」只是「保障特權」,阻礙「效能」的「統治」。 ※「彈性政府模式」之「四項指標」分析 : (1)「結構安排」: 與 「傳統」強調「永業制」的「官僚結構」不同,「彈性政府模式」特別主張根據「社會經濟環境」的「變化」,建立「彈性化」的「組織」,終止當前「經常性」的「組織活動」。 (2)「人事管理」: 主張以「臨時國家」的「方式」進行「員額管理」,特別強調「管理者調適公務人力」的「能力」,以「節省政府開支」。 (3)「政策制定」: 既然是一個「臨時國家」,「政府組織」的「脆弱性」就容易使「政客」在「改變政府政策」上扮演重要角色,「推動激進的改革」。不過,這種「改革」並不容易。 (4)「公共利益」: 凡是能夠「降低政府成本」的就是「符合公共利益」者,「愈創新的政府」,或者「愈不僵化的政府」,則愈能「滿足公共利益」。 (四)「解除管制政府」模式 : 這是歐斯本和蓋伯樂 ( Osborn & Gaebler  ) 所提出的「新政府運動」的「代表性模式」。「解除管制政府」模式假定「公共官僚機構」為「社會問題」的「來源」必須「解除政府」的「功能」,「削減」其「權力」,如此才能以「創意行動創造集體」的「社會福利」。 ※「解除管制政府」模式之「四項指標」分析 : (1)「結構安排」: 可以分為兩種不同「主張」: Ⅰ. 第一、仍然肯定「公共官僚體制」的「必要性」,認為其為「必要之惡」。 Ⅱ. 第二、儘量減少「集中化機構」之「控制」,讓「個別組織」能夠「發展」與「實踐」其「自我價值」。 (2)「人事管理」: 有兩個截然不同的「人事管理」方式 : Ⅰ. 「由上而下」的方式,認為只要「官僚領導者」具備「企業精神」,訂定「政策方向」,儘量「授權部屬」,自然可以發揮「組織效能」。 Ⅱ. 「由下而上」的方式,與「參與國家」模式一樣,認為「員工」的「參與」為「組織效能」的「要件」,「最高層的領導者」僅擔任「消極」的「領導角色」。 (3)「政策制定」: 強調「官僚機構」在「政策過程」中的「重要角色」,應該盡量避免「政治人物」成為「決策制定者」。 (4)「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能由「積極的」與「干預社會」或「市場的行動者」所組成,只要「充分授權」這些「專業」的「官僚機構」,就能「滿足公共利益」。 [ 資料來源 : 丘昌泰,公共管理 - 理論與實務手冊,頁85-13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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