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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反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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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淺見(應該錯很大) 題目出的好像不是很好 A:對受拆除人,是基於行政處分的事實行為。對鄰居而言是一種反射利益(例如危險有公安消防問題的違建)。 B:這個基於保護規範理論(469號),在災害防救法27條明確課與政府作為義務的情況下,似乎可認為具有主觀公權力存在。不過傳統見解還是認為僅屬於反射利益。 C:釋字156號: 主管機關變更都市計畫,係公法上之單方行政行為,如 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之權利、利益或增加其負擔,即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其因而致使特定人或可得確定之多數人之權益遭受不當或違法之損害者,依照訴願法 第一條、第二條第一項及行政訴訟法第一條之規定,自應許其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以資救濟。始符憲法保障人民訴願權或行政訴訟權之本旨。此項都市計畫之個別 變更,與都市計畫之擬定、發布及擬定計畫機關依規定五年定期通盤檢討所作必要之變更(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參照),並非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之權益或增 加其負擔者,有所不同。 D:公用道路之開放公眾通行,是一般處分沒錯;但題目講的是道路之利用通行,對於通行之人而言,僅屬開放通行的反射利益,而非其得直接主張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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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保護規範理論反射利益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