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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取締流氓制度存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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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鑑於取締流氓制度至台灣光復初期迄今已施行多年,無論在立法上、執行面及司法運作上均有諸多瑕疵。除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84號、第523號及釋字第636號解釋宣告其部分條文違憲外,該制度的存廢爭議更是各方意見分歧。就我國大法官解釋歷次闡述可知:   1. 在刑事審判程序方面:  有罪刑法定主義、無罪推定、審級制度、證據法則、同一行為不得重覆處罰、當事人有與證人對質或詰問證人之權利、審判與檢察之分離、審判過程以公開為原則及對裁判不服提供審級救濟等,有學者進而加以闡述,認為憲法上的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在本質上具有實體性與程序性,一方面賦予人民對其權利與義務有關的事項,具有被徵詢與被告知的權利;另方面則透過法定程序的踐行,而達到憲政目的、保障人權與維護人性尊嚴的目的,其認為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是總概性的刑事程序原則,其主要內涵包括:法律性原則、公平審判原則及禁止強制自證有罪等。   2. 在行政程序部分:  有在對於公務人員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方面關於其免職處分,自應踐行正當法律程序,諸如作成處分應經機關內部組成立場公正之委員會決議,處分前並應給予受處分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處分書應附記理由,並表明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等,設立相關制度予以保障。但林永謀大法官有不同見解,其認為憲法第八條所稱「法定程序」僅於刑事程序有其適用,「行政程序」不及之。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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