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台鐵局的貨物托運規定
滯留費-係指旅客託運之客(貨)車輛,於當日船靠岸而未能領收並將車輛滯留碼頭時,自滯留日起按日計收. (應該是當日立即要搬走) 保管費:指因車輛違規停放受移置至拖吊場內所繳納之保管費用。 延滯費-執行合同運輸時,因承運人責任引起貨物運輸期限延誤,應根據合同規定,按延滯費標準,由承運人向托運人支付違約金 以下是台鐵局的貨物托運規定(但是裡面是講保管費) 存站待領之行李、包裹,其領取期間規定如下: 行李自到達之日起二日以內。 包裹自到達或發出到達通知之日起二日以內。(置存費應該是有一段免費暫存的時間) 靈柩、屍體自到達之時起四小時以內,逾時不領取者,將通知鐵路警察機關處理。因歸責旅客或包裹所有人之事由不能送交之行李包裹,其領取期自送出之日起二日以內。作為一批運送之包裹,未能同時到達者,其領取期間自最後發出到達通知之日起二日以內。 行李包裹逾期未領取者,自期滿之翌日起至領取日止,按其日數計收保管費。(台鐵局卻是用這個詞) 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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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費、
台鐵局的貨物托運規定、
延滯費、
滯留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