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
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二十四人,由本院院長、副院長、秘書長、最高法院院長、最 高行政法院院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司法院各業務廳廳長、高等 法院院長及最高法院法官代表一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及公務員懲戒委員 會委員推選代表一人、高等法院法官代表二人、高等行政法院法官代表一 人、地方法院法官代表七人為委員。 前項法官代表由各級法院法官互選之,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關鍵字:
任期為一年、
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
各級法院法官互選之、
置委員二十四人、
選得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