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司法院組織法 大法官資格
司法院組織法 大法官資格 大法官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最高法院法官十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 法官 二、曾任立法委員九年以上而有特殊貢獻者。 立委 三、曾任大學法律主要科目教授十年以上而有專門著作者。 法律教授 四、曾任國際法庭法官或有公法學或比較法學之權威著作者。 背景強大 五、研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 眾望所歸 具有前項任何一款資格之大法官,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 所以大法官 不一定都當過法官!!
關鍵字:
司法院組織法 、
大法官、
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
國際法庭法官或有公法學或比較法學之權威著作、
大學法律主要科目教授十年以上而有專門著作、
大法官資格、
最高法院法官十年以上、
法官、
研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
立法委員九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