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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司法院組織法 大法官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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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組織法  大法官資格  大法官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最高法院法官十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 法官   二、曾任立法委員九年以上而有特殊貢獻者。 立委   三、曾任大學法律主要科目教授十年以上而有專門著作者。 法律教授   四、曾任國際法庭法官或有公法學或比較法學之權威著作者。 背景強大   五、研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  眾望所歸   具有前項任何一款資格之大法官,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   所以大法官 不一定都當過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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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司法院組織法 大法官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國際法庭法官或有公法學或比較法學之權威著作大學法律主要科目教授十年以上而有專門著作大法官資格最高法院法官十年以上法官研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立法委員九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