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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各類授信資產應提列之最低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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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試題:70.銀行對資產負債表表內及表外之授信資產,應按規定確實評估提足準備,有關各類授信資產應提列之最低標準,下列敘述 何者錯誤? (A)第二類授信資產債權餘額之 5% (B)第三類授信資產債權餘額之 10% (C)第四類授信資產債權餘額之 50% (D)第五類授信資產債權餘額之 100% .資產列為第一類正常之授信不良之授信資產二、應予注意者,有足額擔保部分,且授信戶積欠本金或利息超過清償期一個月至十二個月者;或授信資產經評估已無擔保部分,且授信戶積欠本金或利息超過清償期一個月至三個月者;或授信資產雖未屆清償期或到期日,但授信戶已有其他債信不良者。三、可望收回者:指授信資產經評估有足額擔保部分,且授信戶積欠本金或利息超過清償期十二個月者;或授信資產經評估已無擔保部分,且授信戶積欠本金或利息超過清償期三個月至六個月者。三、收回困難者:指授信資產經評估已無擔保部分,且授信戶積欠本金或利息超過清償期六個月至十二個月者。四、收回無望者:指授信資產經評估已無擔保部分,且授信戶積欠本金或利息超過清償期十二個月者;或授信資產經評估無法收回者。並以第一類授信資產債權餘額扣除對於我國政府機關(指中央及地方政府)之債權餘額後之百分之一、第二類授信資產債權餘額之百分之二、第三類授信資產債權餘額之百分之十、第四類授信資產債權餘額之百分之五十第五類授信資產債權餘額全部之和為最低標準,提足備抵呆帳及保證責任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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