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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哈蒙(M. Harmon)三元責任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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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行政責任的內涵與實踐途徑,哈蒙(M. Harmon)提出三元責任的論點,其中不包括: (A) 社會責任   (B) 政治責任   (C) 個人責任   (D) 專業責任   ANS : (A)   ~解析 :   一、「公共行政學者」哈蒙 ( Harmon ) 認為,「行政人員」應落實以下「三元責任」: (一)「個人責任」; (二)「專業責任」; (三)「政治責任」。   二、而上述這些「責任」要「實踐」,必須有「適當」的「策略」之「推動」,茲根據范納 ( Finer ) 的說法可採取厲行「管理」、「政治」、「司法」和「相關」的「監督」策略 :   (一)「管理」監督 : 1. 此為「傳統」的「途徑」,其「目的」在達成以下「原則」: (1)「效率」原則; (2)「效能」原則; (3)「經濟」原則。 2. 並強調 : (1)「權力責任」明確「界定」; (2)「嚴格服從」的「必要性」; (3)「有限」的「控制幅度」; (4)「鼓勵」部屬忠於「組織」與「主管」; (5) 仰賴「正式」的「紀律制度」; (6)「內部」的「稽核」。   (二)「政治」監督 : 1. 亦即從「外在環境中」課責「行政機關」的「機制」。 2. 其「主要」的「方法」有 : (1) 一般「立法監督」; (2)「預算控制」; (3)「職務輪調」; (4)「代表性」與「大眾參與」; (5)「公開化」; (6)「陽光法案措施」; (7) 防止「利益衝突」的「制度」。   (三)「司法」監督 : 1.「法院」相當重視「民眾」之「憲政權利」的「保障」,以免被「行政機關」肆意「迫害」; 2. 也要求「行政機關」應對「被害人民」有所「補償」; 3.「司法機關」可「確保」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並對「違法失職」的「公務人員」行使「懲戒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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