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員工認股選擇權
文章來源「簡維成大大」的回文 所謂「員工認股選擇權」,公司給予員工得以預定之價格(權利行使價格),在將來預定之期間內(權利行使期間),買進預定數量之本公司股份之權利之制度(2348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例如公司在股價20元時,准許員工以25元買進公司30萬股股份之權利,後來股票漲至125元時,員工行使權利取得股份將股份賣出,員工立即獲得3000萬元之資本利得。但最重要的是,該員工認股權不可以轉讓。 該制度目的,在使公司業績之提昇造成股價之上漲,和員工利益結合在一起,如此一來,員工就會努力工作使公司業績節節上升,另外,員工或許會看上公司此制度,為了獲取利益,而選擇該公司,所以這也是公司吸引留住企業人才方式之一。員工認股選擇權決定之方式如后: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通過,與員工簽訂『認股權契約』後,再發給員工『認股權憑證』即可。 上述兩者有相同之處,對象都是員工,且員工都有獲得公司股份成為股東之一。但仍有相異之處,如決議通過之主體不同:員工分紅入股係股東會;員工認股選擇權係董事會、其目的不完全相同:員工分紅入股就是希望員工能更有向心力;員工認股選擇權除希望員工有向心力努力為公司打拼外,還有企業留住人才目的。就企業經營而言,兩個都是不錯的制度,端視企業者需要而選擇適當的制度。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3407
關鍵字:
員工認股選擇權、
員工分紅入股、
認股權契約、
認股權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