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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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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參 公司法我完全霧裡看花,倒是有找到題目相關訊息,供您參考。   股東會的決議方法,可以分為普通決議與特別決議兩種,其中普通決議還有「假決議」的適用:   (一)普通決議:(請對照 公司法§174、§175)  股東會的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的出席,  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的同意行之。  出席股東不足上述定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  得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的同意,為假決議,並將假決議通知各股東,  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股東會,其發有無記名股票者,並應將假決議公告之。  上述股東會,對於假決議,如果仍然有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  並經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的同意,就視同普通決議。     (二)特別決議:(請對照 公司法 §185)  股東會之特別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的出席,  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的同意行之。  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出席股東的股份總數不足上述定額者,  可以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的出席,  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行之。  上述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的規定者,從其規定。   資料來源:股東會的決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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