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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純危險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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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單純危險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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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六條(單純危險物罪) 未受允准,而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或軍用槍砲、子彈而無正當理由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七條(製造販賣或運輸重型槍砲罪)【相關罰則】§16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或各類砲彈、炸彈、爆裂物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徒刑者,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以強盜、搶奪、竊盜或其他非法方法,持有依法執行公務之人所持有之第一項所列槍砲、彈藥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這件事告訴我們 要買槍就買軍用的 反正效果差不多 但刑期差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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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
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
、
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
、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
、
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
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
犯前二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徒刑者,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
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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