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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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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用航空公约》(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也称《芝加哥公约》(Chicago Convention),为管理世界航空运输奠定了法律基础,是国际民航组织的宪法。《芝加哥公约》中含有对国际航空运输经济管理的内容包括: l 第一条,关于国家享有领空的主权; 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l 第五条,关于不定期航班 缔约各国同意其他缔约国的一切不从事定期国际航班飞行的航空器,在遵守本公约规定的条件下,不需要事先获准,有权飞入或飞经其领土而不降停,或作非商业性降停,但飞经国有权令其降落。为了飞行安全,当航空器所欲飞经的地区不得进入或缺乏适当航行设施时,缔约各国保留令其遵循规定航路或获得特准后方许飞行的权利。 此项航空器如为取酬或出租而载运乘客、货物、邮件但非从事定期国际航班飞行,在遵守第七条规定的情况下,亦有上下乘客、货物或邮件的特权,但上下的地点所在国家有权规定其认为需要的规章、条件或限制。 l 第六条,关于定期航班 除非经一缔约国特准或其他许可并遵照此项特准或许可的条件,任何定期国际航班不得在该国领土上空飞行或进入该国领土。 l 第七条,关于国内载运权 缔约各国有权拒绝准许其他缔约国的航空器为取酬或出租在其领土内载运乘客、邮件和货物前往其领土内另一地点。缔约各国承允不缔结任何协议在排他的基础上特准任何其他国家的空运企业享有任何此项特权,也不向任何其他国家取得任何此项排他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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