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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國家機密保護法相關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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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法-罰則:   國家機密保護法§6   各機關之人員於其職掌或業務範圍內,有應屬國家機密之事項時,應按其機密程度擬訂等級,先行採取保密措施,並即報請核定;有核定權責人員,應於接獲報請後三十日內核定之。 # 三十日期限未核定者,原採取保密措施事項,應即解除保密措施,依一般非機密保密事項處理。  # 國家機密之核定,應留存書面或電磁紀錄。   國家機密保護法§32   洩漏或交付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國家機密保護法§33   洩漏或交付依第六條規定報請核定國家機密之事項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國家機密保護法§34   刺探或收集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刺探或收集依第六條規定報請核定國家機密之事項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國家機密保護法§35   毀棄、損壞或隱匿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毀棄、損壞或遺失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國家機密保護法§36   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而擅自出境或逾越核准地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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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國家機密保護法三十日刺探或收集國家機密國家機密之核定,應留存書面或電磁紀錄未經核准而擅自出境或逾越核准地區者未遂犯核定毀棄、損壞或隱匿洩漏或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