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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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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 第2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發現學生有未經請假、不明原因未到校上課達三日以上者,或轉學生未向轉入學校報到者,列為中輟生,應立即填具通報單通報直轄市、縣 (市) 政府,並報請鄉 (鎮、市、區) 強迫入學委員會執行強迫入學事宜。 前項未請假學生包括學期開學未到校註冊之學生。 對於應入學而未入學、已入學而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之適齡國民因家庭清寒或家庭變故而不能入學者,學校應檢具該生及其家庭相關資料報請當地直轄市、縣 (市) 政府。直轄市、縣 (市) 政府接獲學校之通報,應立即指派社工人員調查,依社會福利法規予以特別救助,亦得請家庭教育中心提供親職教育之諮詢服務。 第3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接獲學校通報之中輟生資料後,應於三日內彙報教育部。教育部應即將中途輟學而行蹤不明學生檔案資料函送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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