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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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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 99.04.13公布 第1條 本辦法依國民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以下簡稱教學支援人員),係指具有下列特定科目、領域之專長,並以部分時間擔任教學支援工作者: 一、英語及第二外國語。二、本土語言:包括原住民族語、客語及閩南語。 三、藝術與人文。四、綜合活動。五、其他學校發展特色或經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指定科目、領域專長。( 98高雄縣代理教師甄選 Q7 有考過上述項目) 第5條 聘期 相關 規定 故A選項錯誤 各校聘任教學支援人員,應公開甄選,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其聘任期間,每次最長為一學年。但未達一學期者,得逕由校長聘任之。 本土語言教學支援人員之甄選,無合格人員報名或合格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得聘任具備本土語言專長之地方耆老或相關人士擔任;其聘任依前項規定辦理。 教學支援人員表現良好,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者,得免甄選續聘一學年,並以免甄選二次為限。 第6條   教學支援人員依其認證類科,以擔任國民中小學特定科目、領域教學為限,不得轉任或兼任其他課程之教學。故 B選項錯誤 第7條 教學支援人員之教學時間,依各校每週教學之節數,合計以不超過二十節為原則。故 C選項錯誤 第8條 教學支援人員之待遇,依各校實際授課之節數支給鐘點費。故 D選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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