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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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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準( 民國 101 年 01 月 20 日修正)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使各領域專任教師之授課節數 一致,並達總量管制之要求,特訂定本基準。 二、國民中小學專任教師之授課節數,依授課領域、科目及學   校需求,每週安排十六節至二十節為原則,且不得超過二   十節之上限。專任教師授課節數應以固定節數為原則,不   宜因學校規模大小而不同。 三、專任教師兼任導師者,其授課節數與專任教師之差距以四   節至六節為原則。 四、專任教師兼任行政職務,其減授節數之基準由各該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訂定之。 國立師資培育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專任教師兼任主任行   政職務者,每週之授課節數以一節至四節為原則;兼任組   長行政職務者,每週之授課節數以七節至十三節為原則。 五、專任輔導教師負責執行發展性及介入性輔導措施,以學生   輔導工作為主要職責,原則上不排課或比照教師兼主任之   授課節數排課;兼任輔導教師之減授節數,國民中學教師   以十節為原則,國民小學教師以二節至四節為原則。 六、國民中小學之人事、會計人員,不論規模大小,不得由教   師兼任,其人員之任用,應依國民教育法之規定辦理。 七、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訂定不同規模國民中小學之行政   組織層級、單位及人員配置,發揮總量管制效益,合理調   配專任、兼任及部分時間支援教學之人力,以維教學品質   。 八、中央政府專案補助增置之員額,應優先運用於教師人力缺   乏之學校。 九、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依本基準規定及人力、經費等   實際狀況,訂定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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