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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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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 【公布日期】99.12.01 【公布機關】教育部 第7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領域成績評量紀錄以量化紀錄為之;輔以文字描述時,應依評量內涵與結果予以說明,並提供具體建議。   前項量化紀錄得以百分制分數計之,至學期末應將其分數依下列基準轉換為等第: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 http://www.6law.idv.tw/6law/law3/%E5%9C%8B%E6%B0%91%E5%B0%8F%E5%AD%B8%E5%8F%8A%E5%9C%8B%E6%B0%91%E4%B8%AD%E5%AD%B8%E5%AD%B8%E7%94%9F%E6%88%90%E7%B8%BE%E8%A9%95%E9%87%8F%E6%BA%96%E5%89%8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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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