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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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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依國民教育法規則訂定)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應本適性化、多元化原則,兼顧形成性評量、總結性評量,必要時得實施診斷性及安置性評量。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分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二種;定期評量之次數,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領域成績評量紀錄以量化紀錄為之;輔以文字描述時,應依評量內涵與結果予以說明,並提供具體建議。 前項量化紀錄得以百分制分數計之,至學期末應將其分數依下列基準轉換為等第: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紀錄,分別依行為事實記錄之,並酌予提供具體建議,不作綜合性評價及等第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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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多元化安置性評量定期評量平時評量形成性評量成績評量日常生活表現紀錄等第總結性評量診斷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