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民98)
名 稱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第 3 條 國民小學教職員員額編制如下: 一、校長:每校置輔導室主任得由教師專任外, 其餘由教師兼任。 三、組長:各組置組長一人,除出納及 或相當職級人員兼任外,其餘由教師兼任。 上者,另增置教師一人。 二十四班增置一人。 驗室管理員等,不含人事、主計專任人員):七十二班以下者,置一 七、護理師或護士及營養師:依學校衛生法規定辦理。其具有護士資格者 八、住宿生輔導員:山地及偏遠地區學校,學生宿舍有十二人以上住宿生 員二人。但學生宿舍有十一人以下住宿生者,必要時得置住宿生輔導 九、運動教練:得依國民體育法規定置專任運動教練若干人。 辦理。 額控留並改聘兼任、代課教師、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或輔助教學工作之臨時 。 辦理實驗之學校,得視需要增置教師;其增置基準,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視實驗性質定之。
關鍵字:
住宿生輔導員、
國民中學、
國民小學、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
國民體育法、
學生宿舍、
實驗、
教職員員額編制、
班級編制、
護理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