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上筆記功能 將於2024/1/1 移除,請至課程與筆記使用新版筆記功能

主題:國民教育法規 評分方式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第 8 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領域之平時及定期成績評量結果,應依評量方法之性質以等第、數量或文字描述記錄之。 前項各學習領域之成績評量,至學期末,應綜合全學期各種評量結果紀錄,參酌學生人格特質、特殊才能、學習情形與態度等,評定及描述學生學習表現和未來學習之具體建議;並應以優、甲、乙、丙、丁之等第呈現   各學習領域學生之全學期學習表現,其等第與分數之轉換如下: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   前項等第,以丙等為表現及格之基準。(B)正確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紀錄,應就第三條第二款所列項目,分別依行為事實記錄之,並酌予提供具體建議,不作綜合性評價及等第轉換。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關鍵字:丙等為表現及格優、甲、乙、丙、丁全學期學習表現及格國民教育法規學習領域平時及定期成績平時及定期成績評量成績評量成績評量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