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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國軍協助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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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軍協助災害防救辦法: 第六條 國軍協助災害防救,由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向國防部提出申請;地方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向所在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轉各作戰區提出申請。但發生重大災害時,國軍應主動派遣兵力協助災害防救,並立即通知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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